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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問答集



關鍵字: 產前照護 衛教 補助



如針對本方案有疑義者,請洽本署業務聯繫窗口電話(04) 22172200 轉 2431、2435。 


問題 1、為何會推動「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

說明: 自民國 84 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來,國內經參考實證及國外經驗,結合健保特約院所實施孕婦預防保健服務並提供 10 次產前檢查及 1 次超音波檢查迄今。在現行國內實施的產檢次數與其他先進歐、美、日等國家並無不同,102 年孕婦接受 10 次平均產檢的利用率達 94.3%,至少產檢 1 次利用率為 98.5%,至少 4 次產檢利用率 97.5%。另,依實證研究及美國 Preventive Services Task Force (USPSTF)建議在初級保健機構對成年人、孕婦及孕期,提供相關議題諮詢,如:母乳哺育諮詢、酒精濫用諮詢、菸害諮詢…等或介入措施,可有助於健康行為。為提供連續性的全人照護服務,提升孕期照護品質,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乃依科學實證與國際作法,積極爭取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預算,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優先規劃補助 2 次產前衛教評估與指導。


問題 2、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之服務內容為 何?可在何時接受此服務?衛教指導的重點有哪些?

1. 本方案的實施時程及衛教重點:

    (1)妊娠第一孕期: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後至妊娠未滿 17 週前,提供維持母胎安全、孕期營養、兩性平權等衛教指導。

    (2)妊娠第三孕期:妊娠第 29 週以上,提供維持母胎安全、孕期營養、孕期心理適應、生產準備計畫、母乳哺育等衛教指導。

2. 在第 1 孕期及第 3 孕期的孕婦產前檢查時,將由執行產檢院所之醫師或助產所之助產人員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提供 2 次產前衛教評估與指導。

 

問題 3、參與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的醫療院所 /助產所及提供服務之醫師/助產人員要具備哪些資格,要 參加哪些訓練課程,才能提供服務?要如何執行此衛教指 導服務?

1.要參加本方案的醫事機構應為健保特約之孕婦產檢機構,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助產人員。

2.提供服務之醫師/助產所之助產人員:應檢具經本署認可之機構或經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台灣周產期醫學會、台灣母胎醫學會、台灣家庭醫學會或台灣助產學會,辦理之「孕婦產前健康照護指導」訓練課程,測試合格並取得證明。

3.需參加的孕婦產前健康照護指導訓練課程,至少為 3 學分 (每學分至少 50 分鐘),課程主題包括:「維持母胎安全指導」、「兩性平權」、「孕期心理適應指導」、「生產準備計畫」、「母乳哺育指導」等衛教議題。(請參閱孕婦健康手冊)。 

4.衛教指導服務提供:

     (1)由具上述資格之醫師/助產所之助產人員採一對一方式,提供懷孕婦女衛教評估及個別指導,針對具有危害健康行為之因子(如:吸菸、二手菸、喝酒、嚼檳榔及使用毒品等), 或孕婦自我評估為「不清楚」之結果者,給予加強衛教, 並填寫「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 留存於病歷中備查,並傳輸於本署指定之系統或登錄於本署指定之網頁等作業(俟建置完成後,將另行公告)。

    (2)如經醫師/助產人員評估具本案之紀錄表內所載危害健康 行為之因子者(如:吸菸、二手菸、喝酒、嚼檳榔及使用毒品等),請向個案說明並徵得同意後,將由衛政及社福單位提供母嬰社區關懷與追蹤訪視及必要的資源轉介。


問題 4、符合申辦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資格的機構及醫師/助產人員可向何單位申辦加入此方案?及如何申請核備新增參與的醫師/助產人員名單?

符合申辦資格的機構及醫師/助產人員取得 3 學分證明後,由辦理教育訓練之學會彙整受訓合格醫師/助產人員名冊(如附件 2)以電子郵件(joby0000@hpa.gov.tw)或傳真方式(傳真號碼04-22277595)給本署即可。


問題 5、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的補助標準為何?

1. 妊娠第一孕期(確認懷孕後至妊娠未滿 17 週前)衛教指導服務申報代碼 98;得依孕婦健康需求,搭配第 1 次至第 2 次任一次孕婦產前檢查(醫療院所就醫序號 IC41~42 或助產所 IC51~52),擇一申報。

2. 妊娠第三孕期(妊娠第 29 週以上)衛教指導服務申報代碼99;得依孕婦健康需求,搭配第 5 次至第 10 次任一次孕婦產前檢查(醫療院所就醫序號 IC45~50 或助產所 IC55~60),擇一申報。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於產檢時接受衛教者,可單獨申報。

3. 每次補助金額 100 元。請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費用。各申報代碼、就醫序號及補助時程


問題 6、醫療院所/助產所如何申報本方案之補助費用及注意事項為何?

1. 提供本方案服務之醫療院所/助產所,應自提供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署申報費用;由健保署依據本署提供之受訓醫師/助產人員及所屬醫療院所/助產所名冊進行比對支付後,以申報檔及領據轉送本署核復。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

2. 本署對於參與本方案之醫療院所/助產所,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健保卡與本人不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不正當方法招攬民眾提供服務之情事或相關表單之記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署將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本補助服務方案之資格。

3. 本方案未規定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


問題 7、「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的補助對象是否包括未納健保新住民 (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 尚未設籍者?醫療院所/助產所如何申報該補助?

1.本方案的補助對象已包括未納健保新住民之懷孕婦女,並以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2.接受本方案之補助費用之申報事宜,可參照國民健康署「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方式申辦。 


參考網址:國民健康署網站 

「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問答集.pdf」[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