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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草案 有關生理年齡滿3歲幼兒入園說明



針對各界近日關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草案預告,感謝各界意見及對於學前教育的重視與關心,教育部將持續廣徵各界意見進行研處。有關「幼兒園設置2歲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簡稱2歲專班)」之推動情形,及本次預告「生理年齡滿3歲幼兒入園」之相關條文草案修正方向,說明如下:

一、現行2歲專班,自106年起迄今,6年內已增設765(增加11,800),未來持續增設
為落實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教育部積極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106年至110年累計已增加2,155班,並規劃提前於111年達3,000班的目標;其中2歲專班,6(106-111)已增設765班,增加約11,800個就學名額,112年及113年將再增設172班,達成108年至113年「增設2歲專班800班」的政策目標。

二、本次預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源由
依據立法院111418日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案所提臨時提案,教育部除持續增加2歲專班外,應於1116月前修正生理年齡滿3歲幼兒入園年齡的規定,因此,教育部於11156日邀集地方政府及教師、教保、家長相關團體共同討論及徵詢意見,並綜整會議中各方團體討論意見擬具條文修正草案,及循法制作業必要程序於11162日起進行草案預告,並持續蒐集各界意見進行研參。

三、本次修法只調整讓生理年齡3歲與學齡3歲幼兒有在同一個班級的機會,因此,不會產生各種年齡同時在一個班級的情形
(一)本次條文修正,仍秉持提供幼兒合宜的教保服務安排為前提,並考量生理年齡滿3歲卻尚未達學齡3歲幼兒的托育需求不能等待,經審慎評估各界意見,折衷規劃「生理年齡滿3歲幼兒」如要安排在學齡3歲班級就學,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要件始得辦理:

1.幼兒園內必須設有3歲專班,如果幼兒園沒有設置3歲專班,就不符合招收要件,亦即,非本次修正草案的適用對象。
2.幼兒園內未設置2歲專班或2歲專班已額滿,但3歲專班尚有餘額。
3.幼兒必須生理年齡滿3歲的當月(亦即出生月份),才可入班。

(二)本次修法是讓幼兒生理年齡滿3歲的時候,可以有與學齡3歲幼兒在同一個班級的機會。
(三)至於原來已經是採2個(含)以上年齡進行混齡編班的班級,則不是本次修法適用的對象,因此,不會有生理年齡3歲幼兒與各種不同年齡幼兒同時在一個班級接受教保課程的情形。

幼兒教保課程及編班的安排屬於各園的專業考量,因此,幼兒園在符合法令規定下,有的是採個別年齡設專班,有的則採混齡編班提供教保課程,如果幼兒園內學齡3歲以上幼兒本來就是採混齡編班的方式,就不是本次修法適用的對象。

四、同時審慎研議降低師生比的議題
如何降低教保服務人員的負擔及提供更友善職場也是政府持續努力的方向,教育部除自101年起持續補助公立附設幼兒園額外增置教保服務人力外,並自109學年度起,就一定規模的公立專設幼兒園適度補助外加進用教保員員額,以協助幼兒園緩解現場人力調度問題。另於110年、111年分別調整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及非營利幼兒園相關人員的薪資基準,藉由優化其薪資待遇,提升工作品質。

 又為滿足家長對公共化教保服務的殷切需求,考量幼兒教保服務需求、教保服務品質及人力的衡平,教育部目前正規劃以增置人力方式並爭取預算,將透過再增加各園支持人力實質減輕各班級教保服務人員負擔。

新聞來源:教育部 國教署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ms=169B8E91BB75571F&s=795745EC5763EF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