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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於糖尿病高危險人口群的孕婦(如:肥胖症、高血壓、高血脂症、近親罹患糖尿病、曾有巨嬰症生產史、曾有妊娠糖尿病史、曾有多囊性卵巢症、有早產、死產等懷孕史),應於確知懷孕時及早自費接受妊娠糖尿病篩檢。其他非屬糖尿病高危險人口群的孕婦,需要時,於懷孕24-28週接受妊娠糖尿病篩檢。確診之妊娠糖尿病孕婦,於產後6-12週應再次接受篩檢,評估是否會發生或發展成典型糖尿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