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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1年9月1日起正式上路



      衛福部於102年訂定托嬰中心托育契約範本,提供業者及家長參考運用,續為配合托育現場衍生之消費爭議,並讓業者與家長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確保兒童受托權益,特訂頒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範本,自11191日起全面適用新規範。

      衛福部表示,新規範係運用現行托育契約範本進行修訂,歷經1088月至10911月期間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業者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地方政府,共召開7次研商會議達成共識後,提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續經消保處110年召開6次會議,復於1112月召開會議審核通過。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共24點以及不得記載事項計7點,重點如下:

()明定適用範疇,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含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準公共托嬰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

()明定托嬰中心可收費項目,如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臨時托育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明定托嬰中心照顧義務,包括健康管理、保護照顧、資訊告知及緊急事故處理等義務。

()明定終止契約事由及效果,規範可歸責兒童家長、可歸責托嬰中心、不可歸責雙方及任意終止之終止事由與效果,減少退費爭議。

()明定疫情停托退費方式,例如因為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停止托育,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托嬰中心應依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之平均月費。

      衛福部考量新制上路尚需一段期間宣導,故參考一般定型化契約訂頒後至施行期間,多以半年作為宣導期之作法,明訂今年91日起生效實施;另同步製作懶人包,運用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及藉由相關業務聯繫會議等方式,進行多元宣導以利家長及業者知悉運用。

新聞來源:衛生福利部 https://www.mohw.gov.tw/cp-16-678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