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篇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何謂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是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保障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並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夥伴關係所訂定之法律。
誰能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一、中華民國國民(含其外籍配偶)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自民國 105年6月30日起開放受理。
二、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8條規定,生產事故救濟請求權人:
(一)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二)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

更多詳細內容請洽詢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諮詢專線(02)2100-2092
網址:https://www.safebirthtw.org.tw(生產事故救濟專區)、https://www.mohw.gov.tw(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生產事故救濟專區)
注意事項:
一、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於108年10月4日修正發布施行,修正發布日起發生生產事故者,依上開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生產事故者,依修正發布日前所定額度給付之。
二、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4條規定,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
三、請求權人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得依第4條規定填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醫療機構、助產機構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