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篇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關鍵字: 勞工保險 生育給付 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 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
勞保女性生產時,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280天(早產為181天)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就可按生產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雙胞胎以上按比例增給。更多詳細內容請打勞保局服務電話:(02)23961266轉2866。或網址: https://www.bli.gov.tw(勞保局網站) (業務專區/勞工保險/給付業務/生育給付)。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新生命的到來,想要親自照顧並陪伴孩子,有政府的支持,不怕影響家庭經濟,依據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勞工參加就業保險的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不限同公司),在小孩滿3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雇主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可按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另自110年7月1日起,政府另按平均月投保薪資20%加給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讓留職停薪期間平均投保薪資替代率達80%。
再者,為鼓勵爸媽共同擔負照顧子女責任,自111年1月18日起,雙薪家庭爸媽如果都有參加就保,可依自身需求選擇同時或分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就業保險法所指的子女,無論是婚生、非婚生或養子女,一視同仁,只要符合前述就業保險法的規定,爸媽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更多詳細內容請至勞保局網站 (路徑:業務專區/ 就業保險/ 給付業務( 含育嬰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保局服務電話:(02)2396-1266 轉2866。
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且父、母均可申請。
依據110年6月4日修正發布,同年7月1日生效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2次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自111年1月18日起,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