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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家庭暴力情事之處理



關鍵字: 家暴 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113保護專線



疑似家庭暴力情事之處理.jpg

1.請於知悉家暴案件等情事後,於24小時內電話通報113保護專線,或連結「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頁進行線上通報,或請醫院之相關工作人員填妥通報表(可由醫院之社會服務室相關部門提供),逕傳真至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通報事宜,俾提供被害人妥適服務。

2.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3.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如發現有依法所應強制通報之家暴案件,若當事人表達不願意被通報,可於通報表上註明當事人無意願通報,以提醒各直轄市、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後續處理之技巧。如發現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為儘早辨識高危機個案,應施予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並於次月10日前至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資料庫系統完成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