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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111.7.1實施)



關鍵字: 產前檢查 補助 新住民



思考

壹、背景說明
  新住民來台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6個月起,始可參加全民健保。有鑑於產前檢查是為了保護孕婦、胎兒健康及預防孕期與臨產時可能發生的問題,以俾及時發現及時提供妥善之防範或治療,故產前檢查是孕期保健的重要措施之一,有益於孕期、分娩及產後期間之母子安全。為持續保護新住民婦女在未納全民健保前之生育健康,使渠等於懷孕期間,均能受到規律的產前檢查措施,保護其母子健康,本署自100年起編列預算提供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服務,與國人享有相同產檢補助服務,並於110年7月1日增加產檢次數及項目,產前檢查增加至14次,並新增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與2次超音波檢查。今為配合衛福部111年3月8日衛授國字第1111460140號令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1年7月1日生效,爰修正本補助計畫。

貳、期程:自111年7月1日實施。

參、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
一、對象及項目:配偶為中華民國(以下稱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二、補助基準: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所訂之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補助標準辦理。

肆、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
一、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
  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居留證正本,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
(一)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於確認無誤後影印留存,並至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個案基本資料,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存根聯)一式15份(如附件1),於核發人員欄位蓋衛生所人員職章後核發給個案14份,作為就醫憑證使用,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三、個案產前檢查需備文件:
  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配合產檢使用,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

四、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
(一)提供服務之院所應符合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所訂之資格條件,並遵循其相關規定。
(二)院所應確認個案是否尚未納入全民健保,倘個案持有健保卡,院所不得重複申請健康署該項產檢服務費用,經查有重複申報者,健康署將追繳該項費用。
(三)收取個案「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附件1)。其餘各項產前預防保健服務結果表:
  健康署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血液及尿液常規項目紀錄結果表(附件2)、
  健康署第一次產檢超音波檢查紀錄結果表(附件3)、
  健康署第二次產檢超音波檢查紀錄結果表(附件4)、
  健康署第三次產檢超音波檢查紀錄結果表(附件5)、
  健康署第一次及第二次產前檢查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檢查紀錄結果表(附件6)、
  健康署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紀錄結果表(附件7)、
  健康署產前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結果表(附件8),
  院所如需紙本,可逕至 健康署官網>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 下載使用。
(四)院所提供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前,請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查詢,該項產前預防保健服務是否已由其他院所提供服務。
(五)產檢相關資料上傳及保存:
1.提供產前檢查之院所,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鍵入產檢補助款請領資料、上傳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及登錄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結果。
2. 院所應自提供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服務日(採檢日或實際檢查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健康署不予核付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於健康署函文核付通知後60日內檢附「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申復清單」(附件9)、記載提供該項產檢服務項目之相關病歷,及該項產檢服務項目結果上傳時間之畫面,向健康署提起申復。
3. 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附件1)、各項產前預防保健服務結果表(附件2-8)及附件相關資料紙本請留存於病歷,並依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2條,醫事服務機構若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紙本方式保存。惟依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5條,電子文件內容應可完整呈現,並得隨時列印或取出供管理機關查驗。

4. 請於提供各項服務月之次月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產出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個案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10),寄送健康署核辦。若未及於次月前申報補助者,限於服務次月起六個月內,向健康署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六)提供產前檢查之院所,不得事先向個案收取產檢補助費用,由健康署逕行核付申領院所。

五、健康署審核及核撥費用:
(一)由健康署審核院所函送之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10)及系統上之「產檢補助資訊」、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附件1)及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結果後,依各該院所實際申請金額,逕行核撥補助款至各院所。
(二)健康署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伍、本項服務經費來源:健康署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附件下載:img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111.7.1實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