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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教養-用愛教出快樂的孩子 第八集 兒童權利公約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擁有發表意見、保護個人隱私、休息和遊戲等權利,父母必須尊重孩子的意願。
兒童權利公約也指出,所有未滿 18 歲的孩子在接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人的照顧時,都有權受到立法、行政、社會及教育措施保護,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或剝削。
世界上已經有 196 個國家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台灣也在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我國兒少相關法規更臻完整。
請大家一同為全國兒童及少年,打造一個更友善的發展環境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crc_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