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哺乳時間
l 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室時間 60 分鐘。
l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
l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l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l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l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 ( 集 ) 乳室,鼓勵公司行號可參照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設置哺擠乳室。
相關法規請見: